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9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9日具狀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9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然查,該事件早經其承審法院於102年7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9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始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昭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