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即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4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等狀,聲請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4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審判長 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法官迴避。經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444號聲請迴避事件業於102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