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心怡 被告 宋桂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