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漢祥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漢祥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MDMA2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惟為警查扣之粉紅色藥丸與藍色藥丸,經送鑑定結果呈現MDMA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