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請於查明前開土地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本件相對
人之姓名、住所資料,並提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