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劉備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DIAN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6月12日簽訂協議書,約
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ASUSZENFONESELFIEBLACK手機,分
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分3期清償,每月
為1期,每期付款1,800元,期間自民國106年6月13日起
至106年8月13日止。詎被告僅繳納一期分期款後,自106
年7月13日起未依約付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
本金3,600元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分期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被告之中
華民國居留證、健保卡、宅急便托運單、信封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分期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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