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846號
原   告  黃承啓
被   告  楊松子
訴訟代理人  蔡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合稱系爭
支票),嗣經提示竟均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
由而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票款並
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加給法定利息等語。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元,其中系爭支票1部分,請求
自民國106年5月18日起、系爭支票2部分,請求自106年
5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基於票據法第13
條無因性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負起發票人之責任,原告沒印象
被告有還10萬元。又原告不認識被告訴訟代理人,亦無印象
他有匯款,及有找人跟他拿錢。此外就算被告訴訟代理人有
匯款亦與被告無關。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則以下開情詞置辯:系爭支票皆為被告訴代
親自簽名,但被告訴代完全不認識原告,而系爭支票皆為被
告訴代辦公室同事 蔡政諭 向被告借票,借票的人不是原告,
系爭支票兩造間都不是直接前後手,系爭支票2之33萬元部
分我承認,但被告訴代已經清償原告10萬元,系爭支票1之
40萬元部分據蔡政諭說原告沒有給他錢。又10萬元中2萬元
部分被告訴代有匯款單,這是以被告訴代名義匯的,另外8
萬元是原告請人來向被告拿的。且被告沒有跟原告借款。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就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於發票日提示卻因存
款不足等理由而遭退票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系爭支票、退
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自足信為真實。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
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
係存在為前提,從而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
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反之,票據債務人如
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應由票據
債務人就此項事由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
17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
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
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查
兩造均承認就系爭支票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則被告將系爭
支票以發票人身分簽發後,自不得以自己與他人間或他人與
執票人間之事由直接對抗執票人,則被告辯稱被告訴代完全
不認識原告,而系爭支票皆為被告訴代辦公室同事蔡政諭向
被告借票,借票的人不是原告、系爭支票1之40萬元部分據
蔡政諭說原告沒有給他錢云云,既經原告為票據獨立性抗辯
,被告依法仍負發票人責任,被告上開答辯無可採信。至於
被告另辯稱系爭支票2部分被告訴代已經清償原告10萬元,
10萬元中2萬元部分被告訴代有匯款單,這是以被告訴代名
義匯的,另外8萬元是原告請人來向被告拿的云云,則為其
已直接清償原告部分票款之抗辯,但此業經原告否認,而被
告經原告否認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明作為證明,本院自無從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
款及加給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
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為7,9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潘建儒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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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款)│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票號│
││金額││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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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0│106年4月18日│106年5月18日│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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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000│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0日│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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