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科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科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科言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葉科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6日│105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0857號│106年度偵字第50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7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0日│107年4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7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107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5271號(已執畢)│107年度執字第8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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