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何厝郵局
第一三六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受讓第三人 張瑞龍 對相對人
之債權新台幣3萬元,並以台中何厝郵局第1366號存證信函
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
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
資料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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