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乙字第22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6000281號),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