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8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 陳俊麟 被告台灣東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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