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68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宋國展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0,900元,而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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