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15日確定,於民國95年4月9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6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2月,並與其所犯強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部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95年4月9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4月10日,此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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