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彰化簡易庭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二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六二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二十年來從事社會公益志工,因政府開放樂透券,大事廣告販賣,又因台北市銀行增設二、三星與百姓對奕互博,不知經營六合彩有違法之情事,又被告雖曾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經營六合彩一期,惟被告僅經營一次,並非連續經營六合彩,而扣案的帳冊,是記載各期之中獎號碼,故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僅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經營六合彩一期,惟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我從九十五年二月七日開始經營六合彩至今,已經營約一個半月(共十六期),平均一期賭資約有新台幣(以下同)二萬餘元,至今查獲簽賭金額為三十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元,每星期二、四共二天,我與賭客對賭,獲利皆歸我所有,我知道簽賭六合彩賭博是違法的等語,參以被告前於七十六年間,因經營大家樂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確定,並於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被告為四十年次,經營印刷廠,以其知識及曾因大家樂賭博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經驗,當無不知六合彩賭博係違法之理,足認被告所辯其僅經營六合彩一期及不知經營六合彩係違法等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六合彩簽注單二十三張(即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簽賭單二本)及記錄六合彩各期中獎號碼之簿冊一本(即扣押物品目錄表之帳冊一本)扣案可資佐證,是以本件被告連續經營六合彩之賭博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原審參酌上訴人即被告犯罪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及帳冊諭知沒收,核無違誤或不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