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二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殘留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又乙○○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戒治期滿釋放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竟猶不知戒絕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許,在高雄縣美濃鎮合和里活動中心二樓土地公廟旁之香蕉園內,施用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在高雄縣美濃鎮合和里活動中心二樓土地公廟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二支。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採集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高雄縣政府衛生局九三煙檢字第○○四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又人體投與海洛因後,迅速水解轉變為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途徑,排出體外,百分之五十以上於八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百分之九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等事實,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藥檢壹字第○五六九五四號函分別闡釋明確。此外復有注射針筒二支扣案供佐,而該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檢驗後,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院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第九三○二—三六一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足參。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於本院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惟被告所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未修正,故無比較新舊法可言,另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附此敘明。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觸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雖經觀察勒戒及強治戒治後,仍未能斷戒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勒戒動機,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係對己身殘害,並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且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之刑。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經送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顯殘有海洛因成分,因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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