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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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現尚在緩刑期間)。其與乙○○為夫妻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里○○街○○巷○○○號住處,因細故與其妻乙○○發生口角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鍋子毆打乙○○之頭部,致乙○○因此受有左頭皮血腫四X三公分之傷害,復另萌恐嚇之犯意,對乙○○恐嚇稱:「如果報警,要把你的腳打斷」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述時地與告訴人乙○○發生口角爭執乙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恐嚇犯行,辯稱:我下班後叫乙○○去熱湯,洗澡後出來發現乙○○還沒去熱湯,就再叫她去,不料乙○○竟用鍋子打我,她害怕我還擊,自己踩到鍋子潑出來的水滑倒,頭部碰到佛桌桌腳而受傷,我沒有打她,也沒有恐嚇她云云。經查:
(一)右述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偵訊時指訴稱:被告拿鍋子打我的頭,以致我頭部受傷,打完後還對我說如果我報警,要把我的腳打斷,我聽了十分害怕,就躲到我朋友家等語綦詳,核與證人即被告與告訴人之子 陳騰益 帶偵查中陳述:
案發當時我不在場,我回家後,告訴人從醫院打電話給我,說她遭被告拿頭東西打頭部,現在人在小港醫院,要我過去找她之情節相符,且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考。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告訴人所指訴遭被告毆打之情節,與其出具之驗傷診斷書所載傷勢分布情狀相符,告訴人當無自殘成傷而誣陷被告之必要,又觀諸上開驗傷診斷書上另記載:病人(即告訴人)主訴被先生(即被告)用鍋子打頭部,在主訴發生情況時情緒激動,哭泣,並一直說她不要回去他(即被告)身邊,她好害怕,說她先生(即被告)有口頭威脅她不可報警等情,益徵告訴人前揭指訴應屬實在,被告前開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又告訴人於本案事發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核發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七○號通常保護令,此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各一件在卷可參。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著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係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配偶關係之家庭成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云云,然查被告毆打告訴人成傷及出言恐嚇,二行為間難認有何原因目的或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聲請意旨尚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現尚在緩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考,詎不知悔改,僅因細故與告訴人起口角爭執,竟毆打告訴人成傷,復出言恐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迄未能與告訴人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持以毆打告訴人之鍋子一個非違禁物,且查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未扣案,爰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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