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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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蔡耀輝
聲 請 人 翁慈繁
相 對 人 羅美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
一、二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39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巷○○號六樓)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是本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34,000元(計算式:聲請人在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拍定價額為2,917,000元,其購得範圍為前開房地
的1/2,是以標的價額為2,917,000元×2=5,834,000元
),另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綜上所述,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