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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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蔡耀輝
聲 請 人  翁慈繁
相 對 人  羅美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
  一、二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39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巷○○號六樓)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是本項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34,000元(計算式:聲請人在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拍定價額為2,917,000元,其購得範圍為前開房地
  的1/2,是以標的價額為2,917,000元×2=5,834,000元
  ),另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綜上所述,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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