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善婷
       卓恩婷
       廖瑞安
被   告  曾世銘曾文學 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9年12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9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被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
  司繼字第864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年3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若有,請提出證據。㈡若原告
  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告報明債權,又為被告所不知,則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三、被告應於109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原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
  司繼字第864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年3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㈡若無,在原告向被告起訴前
  ,被告是否知悉曾文學有積欠原告這筆債務?對於原告是否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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