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同月二十五日,在台北縣蘆州市○○街○○○號三樓之一住處,毆打其妻乙○○,造成乙○○受有雙下肢多擦挫傷併皮下瘀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本院訊問時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惠瑛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