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