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靖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語軒 、 許中和 、 李綉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