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原告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崑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6,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其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