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 許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5元(柒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