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66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遠瞻生活科│華南商業銀│110年1月10日│4萬3,589元│JE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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