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明宏│100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811││││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鍾明宏│100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368157││││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鍾明宏│100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04107││││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明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5月5日止累計28,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5,811元為消費款;1,640元為循環利息;1,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明宏於99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自99年6月23日起至104年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5日止累計389,558元正未給付,其中368,157元為本金;19,717元為利息;1,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明宏於99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99年9月17日起至104年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5日止累計109,665元正未給付,其中104,107元為本金;4,57
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