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第四四七八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九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八九號、第一八四三八號、第一九0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