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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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被上訴人 高女雅 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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