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被上訴人 高女雅 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