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上樺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仟電子│上樺棋企業│第一銀行哨船頭分│105年3月20日│71,300元│GB0000000││││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行│││││││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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