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林韋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屆滿,適逢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即民國105年10月31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伊卡有限│盈橋實業有│基隆一信信二路分│105年2月3日│8,146元│0000000││││公司│限公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