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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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楊永吉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丙○○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及同條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丙○○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