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碧玲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碧玲因犯侵占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