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業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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