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廖福龍 即宏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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