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曾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以系爭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後合併為81之2地號)價額為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7萬4400元【計算式:面積980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3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未合併前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省略)及其地籍圖謄本。及未保存登記門牌彰化縣○○鄉○○路000號彩色照片(前後等不同角度呈現)。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