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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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紀桂銓 律師被告 林益全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益全對所涉犯行已坦承,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本案應已明朗,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1年3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同年6月1日及8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本案尚未審結,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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