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41號聲請人 李瑞欣 上列聲請人李瑞欣因與相對人 楊碧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瑞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TH136686、TH136691)2紙於「何年月日」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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