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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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菊 代理人 曾明弘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洪世校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影本所示,其債務人 馮怡君 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洪世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馮怡君請求。故請具狀就本金新臺幣8,190,000元之請求,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洪世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怡君給付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