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月玲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銘宸 等人之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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