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雨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雨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蔡雨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1年
6月29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