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嘉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嘉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9年5月│高雄地檢99│本院99年度審│99年9月│99年10月│││制條例│刑7月│20日│年度毒偵字│易字第3885號│27日│18日││││││第4158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9年9月│高雄地檢│本院99年度簡│100年10│100年11│││制條例│刑6月│17日│100年度毒│字第5100號│月21日│月15日││││││偵字第5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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