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曹慧芬 被告 袁宜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33號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林勇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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