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甲○○○觀雲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孟瑞
  訴訟代理人  曾水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被告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起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均未依
約給付,總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五百元,經原告定期催告,惟均不
予置理,爰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俱無爭執,惟以不知如何清償等語置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自認屬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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