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乙0000000
n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嚴嘉雯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7,074.62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9
4年11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買出匯率1比33.665折算為新台幣3,268,0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3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3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