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王玉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釋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文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王玉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釋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