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六號
原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零叁拾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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