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丙○○部長)訴訟代理人庚○○
壬○○
參加人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代表人丁○○鎮長)訴訟代理人己○○
參加人新竹縣政府代表人戊○○縣長)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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