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琇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卓茂山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