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琇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卓茂山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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