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170號
原告 高菁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淦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