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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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9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陳谷庸  
被   告  魏嫦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元,及自94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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