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級│有叁││台││台│││台│││││用毒│期月│57│中│毒3│中│中5││中│中5││0││二品│徒││地│3│地│7│7│地│7│8│執1│││刑││檢│偵2│院│簡1││院│簡1││緝5│││││署│4││1│││1││1│├──┼──┼────┼──┼─────┼─┼───┼────┼─┼───┼────┼───┤││有壹││台│3│台│││最│││││槍│期年││中│0│中│上1││高│台8││1│││徒伍││地│偵6│高│8│9│法│0│7│執4││砲│刑月││檢│2│分│訴4││院│上5││5│││││署│2│院│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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